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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永顺、孙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执行人:刘永顺,男。被执行人:孙传东,男。被执行人:刘玉良,男。被执行人:辛伟,男。被执行人:徐长久,男。被执行人:孙文东,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永顺、孙传东、刘玉良、辛伟、徐长久、孙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庄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36元、执行费240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永顺拒不执行生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拘留被执行人15日,期间仍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在银行无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与其自行协商和解执行,分期付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