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毕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毕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 判 员 金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