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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李荣新与陈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荣新,陈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黑。上诉人李荣新与被上诉人陈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荣新,被上诉人陈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陈黑诉称:被告分别于2013年9月30日和2014年5月18日向其借款合计1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二分五,2014年8月底还清本息。诉求判令:被告还本付息,利息从立据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利二分四计算,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经中间人王应开介绍分别于2013年9月30日和2014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6.5万元,并立有借条两份(两借条未注明利息)。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11.5万元(一笔5万、一笔6.5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1.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诉求的利息,鉴于两借条未注明利息,故对原告诉求的利息的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荣新偿还原告陈黑借款1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清讫。宣判后,李荣新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经王应开介绍,从陈黑借款5万元,出具有借条。后因无力还款下,双方经结算本息共计6.5万元,重新出具了6.5万元借条,原借条未撤。利息1.5万元认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判改其偿还陈黑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1.5万元。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李荣新向陈黑借款是5万元,还是11.5万元。原、被告双方对借款5万元无异议。李荣新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证据证明6.5万元系胁迫而为下,仅辩称条据未撤,该理由显然不成立。退一步说,即便原条据不撤,李荣新在出具6.5万元条据时,亦应注明清楚,这些李荣新均未能做到,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上诉人李荣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德兵审 判 员  朱晓青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