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晓平与被告王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785号原告闫晓平。被告王保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晓平与被告王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晓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晓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0元,收取16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2430元,原告闫晓平自愿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