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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三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瑞霞与被告郑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霞,郑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306号被告何瑞霞。被告郑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瑞霞与被告郑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瑞霞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何瑞霞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何瑞霞负担,退还原告何瑞霞3325元。代理审判员 颉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