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行审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与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审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张刻铭,局长。被执行人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白石村村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友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对被申请人执行人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8日作出黄土资罚(2015)6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白石村建房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退还土地;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400平方米土地上所有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于2015年2月1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现已生效。经催告,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对被执行人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黄土资罚(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对被执行人浙江白石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黄土资罚(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被申请执行人在非法占地上的全部构建筑物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台州市黄岩区屿头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由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负责业务指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紫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