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纪宝与万鑫民间借贷纠纷(2015)城执字第14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宝,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刘纪宝,农民。被执行人万鑫,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纪宝与被执行人万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