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壕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左某诉聂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左某,女,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某某区。被告聂某某,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丽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