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章学星与岑水勇、岑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学星,岑水勇,岑烽,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663-1号申请执行人章学星。被执行人岑水勇。被执行人岑烽。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水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章学星与被执行人岑水勇、岑烽、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岑水勇、岑烽、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章学星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5万元及利息88937.52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479.5元、执行费355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岑水勇、岑烽下落及被执行人岑水勇、岑烽、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案款4177元及案件受理费2479.5元和执行费355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岑水勇、岑烽去向及被执行人岑水勇、岑烽、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岑水勇、岑烽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章学星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岑水勇、岑烽、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6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学星如发现被执行人岑水勇、岑烽、桐庐旭丹针织有限公司、桐庐广腾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