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6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姚柯伕、曾凡龙等与蒙斯平、何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635-2号申请执行人:姚柯伕(曾用名:姚南南、陆志伟)。申请执行人:曾凡龙。以上两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光,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蒙斯平。被执行人:何国红。被执行人:秦琳。申请执行人姚柯伕、曾凡龙与被执行人蒙斯平、何国红、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柯伕、曾凡龙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秦琳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需要先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琳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林莉审判员黄志国代理审判员杨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谢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