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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天马机械配件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天马机械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重庆市天马机械配件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村。组织机构代码20308251-X。法定代表人唐世均,厂长。申请人重庆市天马机械配件厂因遗失票据号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枣强县宏霞煤炭经销处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天马机械配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