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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49、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万烈咏、童晓明与程漪菱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49、00050号申请人万烈咏,曾用名万利润。申请人童晓明。被申请人程漪菱,曾用名程伊宁。系程梁的法定继承人。申请人万烈咏、童晓明因与被申请人程漪菱发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漪菱之父程梁(已死亡)与两申请人共同购买的半步履式JBL90桩机予以保全。申请人万烈咏、童晓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万烈咏、童晓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程漪菱之父程梁(已死亡)与两申请人共同购买的半步履式JBL90桩机予以查封、扣押。二、对申请人万烈咏(曾用名万利润)位于黄州区东门路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童晓明位于黄州区宝塔大道11号坤泰名居房产(产权证号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050278-1/2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孙丽霞审判员裴展审判员林更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刘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