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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傅广众与傅广众、林美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傅广众,林美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266-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负责人:张爱武。委托代理人:蒋强、王胜。被告:傅广众。被告:林美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傅广众、林美崇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8元、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笑笑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