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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王某甲等民间���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葛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葛某借款6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6500元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