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虞执民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文娥与马建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文娥,马建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91-2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娥,身份代码330622195702152827。被执行人马建农,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世纪花园**幢***室,身份代码330622195709170059。高文娥与马建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绍虞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担保的借款属非法集资,借款人的资产尚未处理完毕。2015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