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9年6月1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付某某,男,生于1985年8月1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告方再给被告一个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明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林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