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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9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牛清蕊与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清蕊,张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9408号原告牛清蕊,女,1985年12月27日生。被告张洋,男,1983年5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清蕊诉被告张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清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清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清蕊撤回对被告张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牛清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