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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罗仕琴与牟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仕琴,牟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罗仕琴被执行人牟玉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牟玉东银行存款5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