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844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张某,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萧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