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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亚伟与郑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伟,郑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陈亚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剑峰,男,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初字第35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郑剑峰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二、扣划被执行人郑剑峰的部分住房公积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