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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玉坤与被告赵建丽、梁静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坤,赵建丽,梁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864-1号原告郭玉坤,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赵建丽,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梁静,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坤与被告赵建丽、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赵建丽名下的威海市环翠区青岛街10号506室以及梁希平名下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化路9-2及9-3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建丽名下的威海市环翠区青岛街*号***室以及梁希平名下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