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玉坤与被告赵建丽、梁静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坤,赵建丽,梁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864-1号原告郭玉坤,男,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赵建丽,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梁静,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坤与被告赵建丽、梁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赵建丽名下的威海市环翠区青岛街10号506室以及梁希平名下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化路9-2及9-3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建丽名下的威海市环翠区青岛街*号***室以及梁希平名下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