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秋菊与被执行人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菊,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918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菊,女,汉族,1961年9月28日生。被执行人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本区上元里6号。法定代表人蔡作斌,董事长。刘杰与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张秋菊2014年1月至6月工资15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龙建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目前该公司即将拆迁,本院冻结了其全部拆迁补偿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