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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贾艳艳诉徐东升、杨云、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支公司、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关立秋、关家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艳艳,徐东升,杨云,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支公司,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关立秋,关家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贾艳艳委托代理人王欢被告徐东升被告杨云被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被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负责人刘明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支公司负责人丁萍被告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卫被告关立秋被告关家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官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艳艳与被告徐东升、杨云、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支公司、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关立秋、关家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春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