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柱新与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张柱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朱文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江丽,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柱新,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代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一审诉讼中,上诉人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与俞学兵签订的工程合作协议书,以证明俞学兵挂靠其单位的资质在唐山君熙太和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中进行外墙保温及涂料施工,并与被上诉人张柱新签订GRC购销合同。因在一、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俞学兵对GRC购销合同及君熙太和GRC结算清单予以认可,故重审时一审法院应追加俞学兵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5元,退还上诉人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