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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何庄诚与黄财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庄诚,黄财建,李冬香,郭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何庄诚。被告黄财建。被告李冬香。被告郭宏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庄诚与被告黄财建、李冬香、郭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庄诚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黄财建、李冬香、郭宏彬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庄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庄诚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