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圣,刘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717号原告陆圣,男,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姿江,醴陵市白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红,女,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萍乡市。原告陆圣与被告刘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熊伟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钟增仁、吴艳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圣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圣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2月14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的半年时间里因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导致夫妻经常吵架,后被告因夫妻闹矛盾离家出走,2012的3月后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数次寻找,但被告父母均去世,娘家也无人,至今杳无音讯,原、被告短暂的婚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无法真正建立,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特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复印件,拟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3、醴陵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实原、被告婚后一起在醴陵市XX镇XX村XX组生活,被告刘红于2011年7月离家出走,已有多年无法联系,现下落不明的事实。对于原告陆圣提交的以上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内容真实、合法,依法予以认定。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案件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2月14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一起在醴陵市XX镇XX村XX组生活,婚后共同生活的半年时间里因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导致夫妻经常吵架,后被告突然离家出走,从2012年3月起与原告再无联系,且其娘家父母均亡,兄弟姐妹亦无法查找,至今被告杳无音讯,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陆圣与被告刘红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离婚条件?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但由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且被告遂离家出走多年,一直杳无音讯,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红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陆圣与被告刘红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陆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熊伟平人民陪审员 钟增仁人民陪审员 吴艳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