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8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金华与胡舒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华,胡舒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8562号原告徐金华,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代理人张玮、陈琳(实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舒瑜,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徐金华与被告胡舒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唏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