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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唐培军与辛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培军,辛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唐培军,男。被执行人:辛永华,男。本院在执行唐培军与辛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永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