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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474号原告秦某被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怀某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玲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