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福建泉州市明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光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泉州市明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宁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明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坤明。被执行人宁光生。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明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光生已付清本案所欠货款给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明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