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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凤奇与重庆慧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奇,重庆慧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173号原告王凤奇,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慧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红旗河沟中信大厦17楼17-6,组织机构代码20303392-9。法定代表人孙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靖,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凤奇诉重庆慧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凤奇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