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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四狗与崔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四狗,崔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453号原告杨四狗,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崔翠平,女,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四狗诉被告崔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四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四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四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四狗负担。审判员  侯有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壮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