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四狗与崔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四狗,崔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453号原告杨四狗,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崔翠平,女,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四狗诉被告崔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四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四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四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四狗负担。审判员 侯有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壮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