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杜秋丽与陈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秋丽,陈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487号原告杜秋丽,女,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被告陈中东,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秋丽与被告陈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秋丽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秋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秋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杜秋丽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