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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广雷与尹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勇,周广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勇,男,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广雷,男,农民。上诉人尹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尹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尹勇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由上诉人尹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宏伟审判员  赵 朋审判员  王延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