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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忠、王春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春忠,王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嗣卿,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春忠。被执行人王春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忠、王春新贷款纠纷一案中,因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