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翔生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王翔生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宇县人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做出的靖民调字(2015)08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5万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XX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宇公积金管理部,职工账号内的公积金40000元,并划至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祁汝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