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安定,彭广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64号原告:曹安定,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华州镇杏林北路棉织厂院内,身份证号6121241954********。被告:彭广彦,男,38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彭渡口村。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定诉被告彭广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安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家运人民陪审员 马 军人民陪审员 武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