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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荣林、沈娟萍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荣林,沈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特字第24号申请人:张荣林。委托代理人:张恩发,桐乡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沈娟萍,1970年11月13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荣林与被申请人沈娟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张荣林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申请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