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文平与杜绍俭、张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平,杜绍俭,张秋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0481号原告马文平,男,195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委托代理人马书航、张飞云,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绍俭,女,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锦州市。被告张秋爽,女,1993年9月5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原告马文平诉被告杜绍俭、张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马文平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邮寄费120元,共计1226元,由原告马文平承担。审判员 张雪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