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锐敏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锐敏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430号罪犯王锐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锐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2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13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锐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锐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锐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锐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