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田某某购买假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购买假币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胥海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网名为“梦想成真”的黄某某,黄某某对田某某说我以后如果和你结婚过日子,没钱不行,不如咱们每人拿些钱买些假币当真钱花了赚钱过日子。于是黄某某给了田某某400元“假币”,田某某用验钞机没验出来是假币,将这400元安全消费了。2014年8月13日田某某拿着5万元和黄某某从甘肃经宝鸡坐车去河南购买假币,当车快到兴平时黄某某对田某某说卖假币的人在兴平市一家茶秀等着。当天下午5时许通过黄某某引荐,田某某在兴平市农贸市场西边的“某某茶秀”,以5万元现金从两名男子跟前买了装在一个密码箱子里面的280000元假币,当时其中一个卖假币的男子只拿出一扎百元面额的假币,让田某某看了一眼就催他赶快离开。等交易完成后黄某某对田某某说你先回宝鸡等着,我随后就到。当田某某到了宝鸡给黄某某打电话时已无法接通。这时田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在第二日回到兴平市公安局报案。经中国人民银行咸阳中心支行鉴定,28把假币上下两张为单面印刷的假人民币,数量为56张,其余2744张为冥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购买假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己一时起了贪念走上犯罪道路,现在很后悔,他认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网名为“梦想成真”的黄某某,见面后,黄某某拿出400元钱对田某某说是假币让田某某去花,田某某用验钞机没验出来是假币,将这400元消费。8月份,黄某某对田某某说如果以后和她结婚过日子,没钱不行,不如二人拿钱买些假币,田某某当时就同意了。2014年8月13日田某某拿了5万元和黄某某坐车去河南购买假币,途经兴平时,黄某某对田某某说卖假币的人在兴平市一家茶秀等着,当天下午5时许,通过黄某某引荐,田某某在兴平市农贸市场西边的“某某茶秀”,和二名男子进行了交易,田某某给了对方5万元人民币,对方给付田某某内装“28万元假币”的密码箱。交易完后黄某某让田某某先回宝鸡,她随后就到。当田某某在去宝鸡的路上给黄某某打电话时已无法接通。到了宝鸡后田某某打开箱子发现自己被骗,箱内装的28把假币上下两张系单面印刷假人民币,中间均为冥币。田某某意识到受骗,于是向兴平市公安局报案。经中国人民银行咸阳中心支行鉴定,28把假币上下两张为单面印刷的假人民币,数量为56张,其余2744张为冥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田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2、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3、兴平市公安局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证明被告人田某某2014年8月1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逮捕。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他在征婚网上认识名为“梦想成真”的女子,第一次见面后,那女的给了他4张100元人民币,说是假币,他用验钞机没验出来是假币,就把400元花了。后来那女的说过日子要用钱,二人不如买些假币。他就同意了。他拿了5万元和那女的一同去购买假币。经那女的联系,在兴平一茶秀内,他掏了5万元,购买了28万元假币,那女的让他先走,他到宝鸡后,联系不上那女的,并发现购买的假币只有一面,便意识到自己受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底她通过征婚网站认识田某某,之后她和苏艳红给了田某某几张百元“假币”让田某某去花,并说购买假币比例为1:4,田某某表示愿意购买。然后她就联系了刚子,在兴平一茶楼里进行了交易。田某某给了刚子5万元,刚子给了田某某装有28万元假币的密码箱。之后,刚子给她说假币花不出去,让她不要再和田某某联系,她就让田某某先走。5万元她和苏艳红、刚子及刚子带的人分了,她分了一万多元。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黄某某给他说有人要买假币,让他一起把那人钱骗了,他同意了。他事先准备好假币,共28扎,每扎100张,上下一张是半面人民币,中间是冥币。在兴平一茶楼内,那男的带了5万元,他把装有28万元假币的密码箱交给那人。然后他叫车让那人走了,他和黄某某、王某乙一同到了西安,他和王某乙拿了1万元,剩余钱黄秀芳拿走了。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他哥王某甲叫他一块赚钱,并说他干的就是贩卖假币,用以假乱真的方式骗钱,他就同意了。之后在兴平一茶楼,一男一女进来和他们交易,那男的将他的钱拿出来,他就趁机将真钱放入箱内,那男的将箱内的真钱看了后,他就趁不备赶紧把真钱取出来,把假钱放进去,那男的就拿了密码箱走了。那女的把桌上的钱放进她包里,然后和他们一同坐出租到了西安。8、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3日下午,他们茶庄来了两个男的在包间喝茶,后来又来了一男一女二人进了包间,过了一会,那个男的被送走,之后,剩下三人也走了。9、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将田某某带来的手提箱进行了提取,箱内装有28扎分别用透明塑料纸封好的“百元假币”,塑料纸上印有“台湾制造”字样,并对手提箱予以扣押。10、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货币鉴定书,证明经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鉴定,手提箱内28把假币上下两张为单面印刷的假人民币,数量为56张,其余2744张为冥币。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田某某对茶庄内案发时视频进行辨认,辨认出自己和“梦想成真”及给他卖假币的二名男子。田某某对密码箱内假币辨认系其在茶庄购买的“假币”。黄某某辨认田某某是购买“假币”的人。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可信,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假币而予以购买,具有购买假币的故意,也实施了购买假币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购买假币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但被告人购买的“假币”以常人的判断在社会上不会作为真币流通和使用,故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且被告人在发现自己被骗后能主动去公安机关,有自首情节。综上,对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任赓人民陪审员  黄磊人民陪审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