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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汤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汤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汤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2)南民初字第71230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712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垚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