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高海峰与张立合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峰,张立合,孙兴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2465号原告高海峰,男性,年龄29。被告张立合,男性,年龄23。被告孙兴博,男性,年龄25。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峰诉被告张立合、孙兴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玉希人民陪审员 冯秀琴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东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