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杜红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刘鹰、夏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刘鹰,夏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杜红。委托代理人黄艳,湖北峰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1号,组织机构代码70686450-5。负责人骆勇,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美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鹰。被告夏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刘鹰、夏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鹰涉嫌犯罪被羁押,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有名审 判 员 张 国人民陪审员 孙烈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