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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围执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关于周玉忠与赵广平合伙纠纷一案(2010)围执字第40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忠,赵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围执字第402-1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忠。被执行人赵广平。关于周玉忠与赵广平合伙纠纷一案,(2010)围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广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广平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湾镇人民政府砖厂补偿款***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