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孔庆海与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海,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孔庆海,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交通局干部。被执行人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众,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泉,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孔庆海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庆海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产权部门送达了房屋过户手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