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高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鞠淑芳与被执行人闫京夏、葛立梅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淑芳,闫京夏,葛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高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鞠淑芳。被执行人:闫京夏。被执行人:葛立梅。申请执行人鞠淑芳与被执行人闫京夏、葛立梅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威高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