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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4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蔡志强与福建省漳州市第二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强,福建省漳州市第二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407号原告蔡志强,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被告福建省漳州市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林群鸣,校长。委托代理人何东平,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志强与被告漳州市第二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