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蔡志强与福建省漳州市第二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强,福建省漳州市第二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407号原告蔡志强,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被告福建省漳州市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林群鸣,校长。委托代理人何东平,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志强与被告漳州市第二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洁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