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9232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永龙与重庆龙传人制衣有限公司,吴确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龙,重庆龙传人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吴确春,陈美春,吴开金,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袁精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9232号附2号原告张永龙,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委托代理人周方平,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游波,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传人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屯130号农副产品D幢二、三、四楼商场,组织机构代码67336322-8。法定代表人吴确春,董事长。被告吴确春,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被告陈美春,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被告吴开金,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袁家屯。第三人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890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9158-6。法定代表人袁家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龙,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袁精侠,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沙坪坝。委托代理人颜龙,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8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2214-3。负责人王晓中,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淼,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法律合规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龙诉被告重庆龙传人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吴确春、陈美春、吴开金及第三人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袁精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龙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张永龙负担。审 判 员 牟登春人民陪审员 熊得詠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