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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鲜旭与鲜继彪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旭,鲜继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鲜旭,男,生于1964年9月,汉族。被告鲜继彪,男,4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鲜旭诉被告鲜继彪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鲜旭在2015年6月23日签字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